罗普特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3年8月26日,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罗普特,证券代码:688619)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罗普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 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 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 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 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我局认为,罗普特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对罗普特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罗普特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买入罗普特股票,且在2023年5月1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