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韵股份收购案余波:未发现长影置业核心资产被抵押 华金证券收警示函


  来源: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公司作为龙韵股份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于2017年12月12日出具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报告》中,未记载龙韵股份收购的标的公司长影(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置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他项权利;于2018年2月8日出具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核查意见》)中载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经查,长影置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等核心资产已于2017年12月19日被抵押。你公司在从事该项财务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充分审慎履行核查义务,未发现上述资产被抵押的事实,导致《实施情况核查意见》未反映上述资产被抵押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