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5名保荐人收警示函 事涉广东明珠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38号

  关于对付灵钧、韩松、马国庆、郭湘、陈春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付灵钧、韩松、马国庆、郭湘、陈春芳: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关注到,付灵钧、韩松作为广东明珠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马国庆作为广东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郭湘作为广东明珠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作为广东明珠2018-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6年11月至2019年末期间广东明珠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导致付灵钧、韩松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6年度),马国庆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郭湘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陈春芳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均未反映广东明珠上述问题。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六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付灵钧、韩松、马国庆、郭湘、陈春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保荐职责,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