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展鹏科技收警示函


  来源: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7月11日,你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伯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坦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20年11月中旬,你公司已经知悉:一是伯坦科技2019年度经初步审计财务数据与《预案》中未经审计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初步审计结果显示,伯坦科技2019年度营业利润为3,970.79万元,净利润为1,667.92万元,与《预案》中未经审计的营业利润5,009.51万元、净利润4,376.30万元相比,差异幅度分别达到20.73%与61.89%。二是伯坦科技出现大客户逾期回款等问题对业绩和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伯坦科技第一大客户东风股份有限公司(伯坦科技2019年对其销售收入占比42.81%)出现逾期回款问题,导致产生大额坏账损失,且伯坦科技与其未在2020年度产生营业收入,也未成功拓展其他重要客户,对伯坦科技业绩和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你公司在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月16日才披露公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