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广东明珠评估项目存两大问题 中广信评估及2名签字评估师收警示函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37号

  关于对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罗育文、黄一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罗育文、黄一仕: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信评估)执业的广东明珠2020年年报涉及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评估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中广信评估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其他应收款科目评估核实不充分。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2020年底其他应收款科目账面原值21.51亿元,其中前五大其他应收款合计19.52亿元,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90.72%。大顶矿业将上述其他应收款认定为非经营性资产,占中广信评估确认的大顶矿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的42.21%。中广信评估未能谨慎识别大顶矿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准确核实其他应收款实际账龄,并根据相关资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确定单独评估,仅以企业提供的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表作为依据,确认其他应收款的评估价值,未对主要欠款单位的偿债能力、偿还意愿和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导致本次资产评估核实不充分,对大顶矿业股权公允价值的评估结论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实不充分。大顶矿业长期股权投资2020年底账面价值10.97亿元,其中河源市明珠银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发实业)账面价值达3亿元,大顶矿业将其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调整了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中广信评估对此予以认可。中广信评估在仅获取银发实业提供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直接以财务报表净资产乘以相应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评估程序不到位。同时,中广信评估认为存在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无法进一步获取评估资料予以评定估算的情形,却未在评估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未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未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中广信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罗育文、黄一仕作为广东明珠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广信评估和罗育文、黄一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中广信评估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