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正业科技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存两大问题 致同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32号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声森、王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声森、王烁: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执业的正业科技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致同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致同所对正业科技2018年度商誉减值事项审计时,仅简单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资产组可回收金额和减值情况进行计算,并未对评估标的税前折现率、负债资金成本相关评估关键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经测算,不改变其他因素情况下,正业科技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623.67万元,该项减值影响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82%。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不符合有关规定。致同所编制的正业科技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记录“与管理层讨论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关键假设、参数的选择合理性”等主要审计程序执行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黄声森、王烁作为正业科技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致同所和黄声森、王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致同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