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减少5%时未停止买卖股票 中矿资源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收警示函


  8月25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中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新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因被动稀释和主动买卖公司股票,中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新国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28.41%下降至20.71%,累计减少比例为7.70%。中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新国作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中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新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