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洁特生物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收警示函


  8月25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特生物)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经查,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3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洁特生物股份546,415股,占上市公司洁特生物总股本的0.55%,公司未按规定在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