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涨了500%的热门转债,背后“黑手”找到了一个


  来源: 华尔街见闻

  年纪很轻,手段很“野”。

  最近两年,有一类投资品种十分火爆,就是可转债

  这类品种,既有股价的弹性,又有债券的防御性,格外受到职业投资者的欢迎。

  比如,面值100元的横河转债,2019年初成交价才92元,2020年中最高涨到603元以上,翻了5倍以上。

  英科转债更厉害在,2019年末成交价118元,2020年中最高3618元,一度涨了近30倍。

  这样的急起急落行情间,真的没有“有心之人”的可以作为么?

  答案是有的。

  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前就“揭露”了一家一对夫妻投资人操纵转债的“黑历史”。

  95后“出马”

  按照监管机构披露的讯息,当事人是一对年轻夫妻,常年生活在广东。

  “男主角”卜锋,1989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

  女主角”凌珠,1995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平远县。

  监管机构查明的操纵时间为2019年初到2020年初,也就是说,出手操纵时,男方才30岁出头,女方25岁不到。

  监管未言及,两人此前的投资历史,以及是否还有其他交易同伴。

  动用账户组

  两个人的账户开设在广州,并且开设了一组账号,这表明,这个团队还是有一定的交易经验的,通常意图影响市场的操盘手,不会仅靠一个账户来操作。

  具体来说,卜锋于2009年10月28日在银河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开立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卜锋银河证券账户);

  凌珠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在银河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于2018年8月31日在光大证券梅州金燕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分别简称凌珠银河证券账户、凌珠光大证券账户)。

  监管还确认,卜锋、凌珠均知悉对方名下证券账户的账号、密码,共同控制并决策使用账户组。账户组的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卜锋、凌珠自有及家庭资金,盈亏由二人共同承担。

  堆单拉涨“妖债”

  开设了账户组,也操练了一段时间,这个家庭小团队开始出手了。

  监管机构确认的首笔操纵交易发生在2019年3月14日,也就是近两年转债行情启动的第一波行情时。

  当日9时32分56秒69毫秒,在当时市场成交价为156.80元/张的情况下,账户组中卜锋银河证券账户、凌珠光大证券账户分别以157.02元/张至161元/张不等的价格,分5笔委托买入“横河转债”合计9750张。

  这其中,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为7300张,占比74.87%。合计买入成交5220张,成交金额83万元以上。

  监管确认,上述交易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为23.56%,将“横河转债”的价格从156.80元/张拉抬到160.80元/张。

  这里可以稍微解释下,通过大手笔在前期成交价以上价位添加买单,通常可以直接拉升交易品种的成交价。这类拉升手法被成为“堆单”,但这也会导致主控者的大手笔成交。

  显然,上述账户组正是通过集中买入、堆单的方法拉升了转债的成交价,而且幅度一次就是2%以上。

  反手快速卖出

  而买入是为了快速卖出。

  当日9时34分3秒74毫秒至9时34分38秒21毫秒,两个账户将前述买入的“横河转债”5,220张全部被卖出。

  经证券交易所计算,这笔超短线操作

  盈利6368.34元。

  观察其时的转债成交可以发现,相关品种有相应的价格波动。

  相关监管文书还披露,类似的交易,也发生在2019年6月18日,当日11时24分,在开始委托的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09.78元/张的情况下,账户组中卜锋银河证券账户、凌珠光大证券账户分别以110.02元/张至115元/张不等的价格,分5笔委托买入“横河转债”合计18,320张。

  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为18,320张,占比100%。合计买入成交4,172张,成交金额470,223.90元,

  由于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为23.88%,将“横河转债”的价格从109.78元/张拉抬到114元/张,可转债涨幅为3.85%,同期正股涨幅仅2.76%。最终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干扰市场价格。

  此后依旧是“边拉边跑”的操作。

  11时24分28秒67毫秒至11时27分3秒9毫秒,前述买入的“横河转债”4172张全部被卖出。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9,303.25元。

  此外,在2019年、2020年,夫妻俩以类似的手法在利欧转债、蓝盾转债联得转债上多次获利。

  监管予以处罚

  上述操纵,显然是基于资金优势对价格产生影响,当然受到了监管机构的关注。

  监管机构经过调查后认为,卜锋、凌珠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虽然卜锋、凌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两人提出的理由包括:两人没有共同控制账户组,没有共同决策;两人交易的对象都是可转债,其交易具有在同一时段内产生偶然重合的概率。两人作为交易者,并不清楚有关违法标准。

  经复核,监管机构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监管机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依法应予惩治。当事人自称不知悉有关标准,并不影响认定其行为性质。

  根据处罚决定书,监管机构决定:没收卜锋、凌珠违法所得46852.93元,并处30万元罚款。

  卜锋、凌珠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处罚,显然意在“以儆效尤”,提醒短线投资客,不要使用资金优势牟利。

  但也仍然可以看到,在2020年2月后,仍有不少转债出现了盘中集中拉升等类似堆量操作的痕迹,这些交易背后是否还会有“短线操作”的团队身影,值得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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