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证监局关于对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江西证监局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披露

  你公司2017年、2018年与关联方南昌市中路地产有限公司分别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5,600万元和20,000万元,2019年与关联方江西中大弘云地产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35,800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未在你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二、问询回复披露不准确

  2018年7月27日至8月20日,你公司将15,000万元贷款资金依次通过关联方江西令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令帮贸易)、江西佰腾虹通贸易有限公司转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房地产企业中大地产有限公司用于其缴纳地块保证金。你公司在回复全国股转系统第一轮审查问询、第二轮审查问询,第一次专项问询和第三次专项问询时均称,公司不存在将银行贷款资金转移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问询回复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