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笔担保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披 亚太药业及4名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7月9日,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年1月30日、3月15日,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分别为温州康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债务合伙份额转让剩余款7,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提供担保、为浙江三万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461万元。亚太药业未对以上两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尧根、财务总监何珍、董秘沈依伊、时任董事任军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尧根、何珍、沈依伊、任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