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等违法事实 前海汇能俩高管被终身禁入


  7月19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徐山及康媛媛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徐山、康媛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徐山为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康媛媛为前海汇能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前海汇能监事。

  经查明,前海汇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发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前海汇能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天源贰号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等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深圳前海汇能叁号新三板投资企业、深圳前海汇能达荣壹号信息咨询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分别向投资者杨某募集资金50万元,向投资者熊某募集资金50万元。

  三、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前海汇能在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壹号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10只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与投资者签订《预约受让协议书》,约定自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投资期满一定期限内,如果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配款总额未超过投资者全部实缴金额,投资者有权要求前海汇能按照预约受让协议进行受让,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获取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和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二期系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分别募集资金1.501亿元和2.302亿元,合计3.803亿元,后前海汇能将上述基金财产全部转移至关联公司深圳前海汇能天宝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协议、《预约受让协议书》、相关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前海汇能发行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徐山、康媛媛系对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中,徐山、康媛媛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前海汇能发行的未备案产品中,只有3只产品在康媛媛任职期间发行,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康媛媛不是《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的适格对象;其二,康媛媛在前海汇能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并非本案的责任人员;其三,前海汇能已经被刑事立案,应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再对徐山、康媛媛进行行政认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其一,本案当事人康媛媛、徐山自认在经营管理前海汇能期间系夫妻关系,二人先后担任前海汇能的管理者。在此期间,公司多种违法行为交织并几乎贯穿业务全链条,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涉及投资者众多,造成投资者损失金额特别重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徐山、康媛媛系前海汇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即便部分产品未备案不在康媛媛任职总经理期间发生,亦不影响整体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的认定,当事人提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申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二,康媛媛自认在前海汇能任职期间分管人力行政、品牌推介和客户服务,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康媛媛为前海汇能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控委员会成员,康媛媛签发的文件也能证实其实际负责公司相关管理工作,足以认定康媛媛系前海汇能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三,《禁入规定》第六条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及代理人主张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进行行政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徐山、康媛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深圳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