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瑞晨投资收警示函


  7月8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石河子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石河子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控股股东,于2020年3月3日通过银禧科技披露减持计划,拟于3月25日后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银禧科技股份。2020年3月16日至3月24日期间,石河子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股票质押违约被质权方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银禧科技股份214.88万股,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此外,2020年9月9日至10月13日和2021年2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公司因股票质押违约分别被质权方强制平仓45.33万股和47.89万股,公司均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石河子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