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1〕147号

  北京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募集说明书使用“预期收益率”进行宣传且缺少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存在误导宣传问题。

  二、同一私募基金按照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问题。

  三、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