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廖梓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80号

  廖梓全: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三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违规推荐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