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债事件发酵!连续5年虚假记载,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被罚没1725万元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财务造假事件继续发酵,相关审计会计所也被证监会处罚。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天运出具的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处罚。

  证监会认为,中天运出具的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胜通集团2013年度至2017年度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15.40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天运在对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如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因素方面存在缺陷,未对前五大供应商集中且同时为客户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有效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如中天运对胜通集团2013年度至2017年度审计时,只在胜通集团层面进行控制测试,没有在胜通集团各子公司实施控制测试,未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中获取胜通钢帘线、胜通光科的ERP系统数据,没有对ERP系统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包括应收账款审计程序存在缺陷;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未保持职业怀疑,包括未对纳税申报资料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产能资料并执行产能分析程序,未对合同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等多个方面。

  以及应付账款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中天运在应付账款实质性程序中,未对函证保持控制,实施函证程序的结果无法对应付账款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证监会指出,中天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是中天运出具2013年度至2017年度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指出,中天运连续5年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其违法行为主体及行为性质未发生变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应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75万元,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

  中央财经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家丁会仁告诉界面新闻,表象原因在于审计技术不行,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联手造假。部分原因在于企业花钱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审计报告,但是报告出来后就不受会计师事务所左右。

  丁会仁指出,要改善这种现象有几个方式。首先,要重罚真正造假的人,尤其要重罚参与造假的中介人员;其次,对所有会计报表的关键数据在网站上公开,几个数据一旦公开,就会减少造假的可能性,例如公开审计之前企业自己的申报数和审计之后的数据;第三,审计费用不能企业一次性支付,而是由审计报告使用方支付,例如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报告,审计费用由购买股票的投资人共同支付,而非企业支付;第四、不定期实行审计再审计制度。

  “这个行业整体还是非常不错,只是个别的行为造成了整个行业的困惑,‘劣币驱逐着良币’,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和律师事务所有点类似,就是一个又一个个体诊所,有活大家干,无活在找活,没在现代审计技术上下功夫,例如函证问题,就会让会计师事务所吃了亏。”丁会仁指出。

  事实上,除了会计事务所,此前相关承销券商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前国海证券和粤开证券同日公布,内容均是因在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承销业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Wind数据显示,山东胜通集团发行的9只债券已经逾期违约。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近年来,监管层面正逐步形成立体追责体系,不断倒逼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未来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将更加趋于严格,以便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