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被判承担亿元连带责任 独董就不能是花瓶


  原标题:被判承担亿元连带责任:独董就不能是花瓶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落槌。包括4名大学教授在内5名康美药业的董事,被判承担上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根据广州中院已发布的裁判文书,法院判处康美药业应对投资者损失共计约24.59亿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要求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三人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2.459亿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两人在5%范围(1.2295亿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安定等四人是华南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名校的教授(副教授)。所谓“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如果上市公司康美药业不能偿付其所承担的24.59亿元赔偿,五位独立董事要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至少上亿的赔偿。这些当了独董的教授们,将面临亿元的连带责任。

  曾几何时,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被称为是只领薪、不干活的花瓶,要么被内部人管理层俘获,要么被大股东俘获,未能真正有效做出独立判断;而且,一旦供职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独立董事也一般毫发无伤。这导致独立董事门槛变得越来越低,一些缺乏专业知识和充足时间的人士,都可挂职一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一“闲职”,致使独立董事制度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这次广州中院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做出的一审判决,要求独立董事酌情承担连带责任,无疑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正本清源。

  我国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开始于1999年,当时主要是为满足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条件需要所设,2001年我国开始在国内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之后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与国外运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环境有所不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主要在于平衡国内国有企业所有权虚置的职能,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客观监督经理层,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内部人控制等。

  这次判决惩罚的目的,是防止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这里面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如何重塑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首先是独立董事的定位争议。一直以来,我们寄望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代表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这种过于功利化的定位,本身就导致了独立董事并“不独立”,在实践中,独立董事要么向大股东靠拢,要么向经营管理层靠拢,很难真正有效履行中小股东代言人的职责。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权与任命决定权,其实是分离的,独立董事最终获得任命,在国内大股东基本具有绝对否决权和通过权,同时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拥有“治权”的强势经营管理层具有足够的能力影响独立董事的产生,这种程序本身就埋下了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隐患。

  再次,独立董事该不该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什么水平的报酬才具有激励约束相容性?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基于独立董事的个人声誉利益大于实际经济利益,即声誉激励原则,长期的实践中,各国采取了声誉激励与薪酬激励相平衡相互助推的原则;那么,如何制定合理的经济激励机制,既保障独立董事勤勉职守又能保证其独立性,不被管理层和大股东俘获,严格而言取决于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和公司设置怎样的议事机制?

  最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受制于人们对于上市公司的认知水平。上市公司本质上是一个公众公司,公司创始人和大股东往往在实践中将上市公司当作是自己的“私家花园”,“资合原则”在法律上与现实认知上并不完全一致,这导致了创始人和大股东,从本能上将独立董事当作是自己的“看门狗”,而非上市公司的“看门狗”,上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独立性,根本上决定着独立董事的独立。

  可见,独立董事以花瓶形式存在,既有独立董事不愿为的问题,同时又有其不能为的问题。这次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判处五位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在压实了独立董事权责对称原则的同时,还需要系统性地解决独立董事在独立性上不能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营造一个责权利对等的良好行权场景。

  总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实行注册制,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辩方举证等制度的日渐完善,为独立董事营造了独立表达专业意见的行权场景,不仅在微观上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而且在宏观上助力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